租賃條款 Lease Terms

  1. 船隻只可在香港水域內航行,否則船主有權拒絕開船。而由快艇所拖行之水上活動則必須在海事處指定之範圍內進行。
  2. 登船人數不得超過交易時議定之人數。
  3. 所有船隻之行駛時間最多為4小時 (租用8小時計)。
  4. 租賃人如有音響器材,必須預先通知本公司,否則船長有權拒絕登船。
  5. 安全起見,所有船隻均不准跳舞、不准燒烤,上層不准跳水,夜間不准游泳,不准攜帶違禁物品登船。
  6. 乘客如在船上吸食違禁毒品及違例者,船家有權立刻終止當日活動,另本公司將不作任何賠償。
  7. 如因天氣轉變或安全理由,船主有權決定選擇較安全的航線及地點登岸。租賃人必須在同一碼頭上落船,如須特別安排,必須提前向船主提出。
  8. 租賃人要確保船上所有物品及附帶設施,由有關指定人仕依據使用守則或法例操作使用,如因違反以上條款而導至任何財物及設施受損、遺失、或造成任何傷亡,租賃人要自行負責賠償該等損毀及責任。
  9. 如出航前發生機件故障,又未能及時修復,租賃人可以選擇 改期 或 以相同等級之船隻代替 或 退還訂金。如選擇退款,除全數退回外,本公司將另加已收款項之5%作為失誤之補償。
  10. 如航行中發生機件故障,船長將盡其所能送客回航,但如使用時間已逾租用時間之一半 或 已經抵達目的地,恕不另行補期。但如使用時間未逾租用時間之一半而補期,不論租賃於平日或假日亦只可改為同年度之平日使用 或 按比例退還租船金額。
  11. 在確定租船的日子後,租賃人須先付70%的訂金。
  12. 在交易日期前一個月,租賃人須付餘下所有費用。租賃人在確認租用船隻而繳付訂金後,不論任何原因而取消船期,所繳付之訂金將一概不獲退還,作為本公司之行政費用。
  13. 所有船隻均已按照香港法例購有法例規定之各項保險,任何乘客攜來之財物,應自行負責其本身之安全保障,於船上如有失竊,本公司恕不負責,但可代為安排報警處理。於出租船上發生任何損傷或意外,如因本公司或其代理或其任何職員之疏忽引致受損,租賃人可依據保險條款作出應有之責任申請賠償。
  14. 我們本著以服務忠誠、處事小心及細心、價錢合理為服務宗旨。並以提供安全航導建議,各類水上活動指引,及著重高質素之服務為目標,當然一切也以香港法律為依歸。

 

有關處理天氣及風球問題協議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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